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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 林 縣 特 色 民 宿 認 定 作 業 要 點

  • 分類:申請法令
  • 發布單位:建設處

雲 林 縣 特 色 民 宿 認 定 作 業 要 點

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本縣農業休閒、山地聚落觀光產業發展,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特色住宿處所,依民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特色民宿項目之認定,並有效輔導管理特色民宿之合法經營,特訂定本要點。
二、 凡符合本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者,得提出特色民宿之申請。
三、 本縣之特色民宿,應具備以下任何二種以上之項目:
(一) 生態或景觀特色。
(二) 文化特色。
(三) 建築特色。
(四) 生活體驗特色。
(五) 地方美食特色。
(六) 經營者特色。
(七) 有助於推動本縣觀光產業之特色。
四、 申請特色民宿者,應具備申請書(如附表一),具體述明符合之主題項目,並將相關佐證資料或其他必要之文件提報本府辦理評審。
五、 本府為辦理特色民宿項目之認定及輔導管理等相關工作,得設特色民宿評審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六、 本小組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指派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視實際需要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 本府建設局局長及有關業務單位主管。
(二) 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專家﹑學者。
(三) 具有代表性之民間社團﹑公會代表及地方人士等。
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七、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辦理特色民宿之評審認定與視察。
(二) 辦理特色民宿工作之推動與協調。
(三) 辦理特色民宿工作之研究與建議。
(四) 其他輔導特色民宿合法經營之相關事宜。
八、 本小組得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評審會議。
九、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小組。
本小組業務由本府建設局觀光課辦理。
十、 本小組評審案件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 本小組得視實際需要,通知有關單位及申請人列席說明;申請人亦得主動申請簡報及說明;必要時,進行實地勘查。
(二) 針對申請人所提出之特色項目,進行審查,經本小組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評分總平均達七十分以上者為評審合格。
(三) 本小組委員遇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之。
十一、 本小組評審特色民宿項目及評審標準(如附表二)。
十二、 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建設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三、 經本小組評審合格者,符合特色民宿項目;評審不合格者,半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十四、 特色民宿申請人檢送文件不合規定能補正者,由本府以書面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能補正者不予受理評審。
十五、 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