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你準備好了嗎?
「性騷擾」問題,長久以來對婦女朋友造成相當大的困擾,為有效處理性騷擾問題,保障社會大眾人身安全,立法院自91年起陸續完成制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三章性騷擾之防治)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四章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為補充上開兩項法律之不足,並加強公共空間的防治措施,周全被害人保護,特於94年初完成「性騷擾防治法」之制定,並定自95年2月5日施行,加強雇主事前預防及事後處理申訴及調查責任,其中雇主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你該作什麼?
一、 雇主在工作場域發現有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應採取有效的糾正或補救措施。
二、 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的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該設立性騷擾申訴管道。
三、 其人數達30人以上的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該訂定性騷擾或性侵害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
如果沒有遵守以上規定,雇主可能會面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且經通知限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此外,雇主對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申訴、告發、作證或提供協助等人,不得有不當的差別待遇,否則也可能面臨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經通知限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你要怎麼做?
一、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性侵害行為之發生。
二、 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的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設立受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其人數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性侵害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
三、 性騷擾防治措施包含事項:
1.辦理有關性騷擾性侵害防治的員工教育課程。
2.明確揭示性別平權、拒絕性暴力之政策。
3.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當之差別待遇。
4.建立處理性騷擾事件的申訴程序,並指定專人或單位負責。
5.訂定性騷擾性侵害加害人的懲戒辦法。
6.其他相關防治措施。
接獲申訴後
一、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逕為調查,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並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二、組織成員達30人以上者,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於受理後7日內即進行調查,並於2個月內調查完畢,必要時可延長1個月。調查人員與事件有關聯時應迴避。
三、應將調查處理結果之理由、再申訴之期限及受理機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調查中與調查後
一、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為適當之懲處,並予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二、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本府社會局聯絡人:許惠雯
電 話:05-5348585
本府建設局聯絡人:蘇秋紅
電 話:05-5320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