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 、廁所盥洗室 含移動式 、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或依本法定之。」 茲為規範經濟部主管且供公眾使用之活動場所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爰依據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擬具「經濟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草案。
本案係踐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廣泛周知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有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惠予提供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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