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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6-11-12
  • 聯絡人:管理者
  • 資料來源:建築管理科
  • 聯絡資訊:05-5522219

無障礙設施設備改善通則

114無障礙設施設備改善通則

114-1替代會議

案由一:既有50間以下旅館,本就無須設置無障礙客房,倘其他樓層亦未設有住宿以外之服務性設施、附屬設備者,是否得免改善昇降設備,提請討論。
說   明: 1.替代第11點(四)昇降設備(4):一般旅館一樓設有無障礙客房、 且其他樓層未設有住宿以外之服務性設施、附屬設備者,得免改善昇降設備。 2. 因此條文訂有「一樓設有無障礙客房」之前提,惟既有50間以下旅館本就無須設置無障礙客房,是否得以適用同條規定。
決   議: 同意得免改善昇降設備。

案由二: 既有50間以下旅館,未設置扶手及輪椅操作盤是否得免改善扶手及輪椅操作盤,提請討論。
說   明: 1. 替代第11點(四)昇降設備(1):昇降機廂內扶手、輪椅操作盤與本規範不符者無須改善。 2.此提案為現勘時委員提出,盼能討論達成一致性。
決   議: 同案由一前提及決議,同意得免改善。

案由三: 既有50間以下旅館,本就無須設置無障礙客房,倘其他樓層亦未設有住宿以外之服務性設施、附屬設備者,是否仍要要求符合室 內通路走廊寬度不得小於120公分之規定,提請討論。
說   明: 1. 204.2.2室內通路走廊寬度:室內通路走廊寬度不得小於120公分 ,走廊中如有開門,則扣除門扇開啟之空間後,其寬度不得小於120公分。 2.此提案為現勘時委員提出,盼能討論達成一致性。
決   議: 同案由一前提及決議,同意得免改善。惟室內通路走廊應通達櫃台。

案由四: 有一執照設有7樓集合住宅47戶、透天39戶總共86戶,爰同一基地內超過50戶已達公共建築物範圍,其透天部分是否適用202.4及203.2.2規定檢討,提請討論。
說   明: 1. 202.4.5部分設置:建築基地具10個以上、未達50個住宅單位者 ,應至少有1/10以上之住宅單位設置室外通路。 2.203.2.2室外通路坡度:地面坡度不得大於1/15;但適用本規範 202.4者,其地面坡度不得大於1/10。 3. 此提案為現勘時設計單位及委員提出,盼能討論達成一致性。
決   議: 請業務單位函詢中央釋疑,於中央尚未有明確回覆前應從嚴檢討 (透天部分無法適用202.4及203.2.2規定檢討)。

案由五: 自動沖水控制位置是否得設置於感應器可感應範圍即可,提請討論。
說   明: 1. 505.4沖水控制:沖水控制可為手動或自動,手動沖水控制應設置於L型扶手之側牆上,中心點距馬桶前緣往前10公分及馬桶坐墊上40公分處。 2. 此提案為現勘時委員提出,盼能討論達成一致性。
決   議: 同意。

案由六: 既有建築物常於樓梯前設置鐵捲門,是否得免設置水平延伸一案 ,提請討論。
說   明: 此提案為現勘時委員提出,盼能討論達成一致性。
決   議: 應依個案認定。

案由七: 新建公共建築物內設有舞台者,是否需無障礙通路通達舞台一案,提請討論。
說   明: 1. 202.1組成:無障礙通路應由以下一個或多個設施組成,包括室外通路、室內通路走廊、出入口、坡道、扶手、昇降設備、升降平台等。 2. 因升降平台為通路組成之一,但規範內尚無訂定勘檢標準。
決   議: 法規無明確規定,由起造人自由設置。

臨時動議

(一) 依本府「113年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第二次委員會議中討論事項,提及新建幼兒園需檢視設置一處無障礙小便器及無障礙小便器前需符合室內通路走廊120公分規定之決議,惟未敘 明施行日期,爰此,針對前二項決議施行日期以本府簽准自114年3月 1日起掛建照執照之建築物始適用(以本府收文日為準)。本府另以114 年1月16日府建管二字第1143906673號函予公會轉知所屬知悉。
決議 : 無異議。

(二) 依本府「113年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第三次委員會議中討論事項,提及室內出入口門扇開啟最小80公分,但通路不得小於120公分;及「107年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 小組」第三次委員會議中討論事項,提及室內出入口門框間之距離不 得小於90公分且扣除門扇厚之淨寬不得小於80公分之規定,提請委員補充說明。
決議 :1.設於室內通路走廊上的門,應符合淨寬不得小於120公分規定。
        2.如設有門扇,應符合門框間之距離不得小於90公分且扣除門扇厚之淨寬不得小於80公分之規定。
        3.如未設有門扇,其淨操作空間不得小於80公分。
        4.前開規定適用居室及設有無障礙設施空間之室內出入口。

(三) 依本府「112年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第一次 委員會議中決議,公共建築物主要出入口係屬常開性者,得檢具切結書說明指定專人管理或以智慧型輔助門鎖設備替代,則免依無障礙設 計規範205.4.4門鎖操作形式之規定,但設置位置仍應距地板面70公分至100公分之範圍。 是以,建物出入口屬常開性、並檢具切結書說明或以智慧型輔助門鎖替代,且門鎖高度亦應符合,始得免依規範改善門鎖形式。惟非所有居室空間皆適用以切結方式設置管制鎖,是否應以列舉方式討論或以勘檢委員當下認定或以勘檢委員當下認定,提請討論。
決議 : 以勘檢委員當下認定。

(四) 本府「112年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第四次委員會議中決議,建築物如屬輪椅者免操作門鎖即可自主進出者,其門鎖得免依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檢討。 上開決議係針對出入口為自動啟閉門者,始得適用。
決議 : 無異議。

 

113無障礙設施設備改善通則

113-1替代會議

案由一:針對集合住宅若B1F有無障礙停車位,B2F無任何無障礙設施,是否還須檢討無障礙通路?另若B2F 無需檢討無障礙通路,其無障礙樓梯及無障礙昇降設備及其出入口是否仍需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相關規定?
決   議:  集合住宅地下室除防空避難設備或其他無障礙設施設備需檢討無障礙通路通達外,無設置無障礙相關設施且非居室空間之樓層,則無需檢討無障礙通路,惟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167-2 條: 「建築物設置之直通樓梯,至少應有1 座為無障礙樓梯。」且直通樓梯之設置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第93 條第1 項第1款規定: 「任何建築物自避難層以外之各樓層均應設置1 座以上之直通樓梯(包含坡道)通達避難層或地面…。」綜上,無障礙樓梯及無障礙昇降設備應通達B2F樓層,並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相關規定,惟該樓層之無障礙樓梯通往停車空間之出入口,及無障礙昇降設備通往停車空間之出入口,得免檢討無障礙設施。

案由二:無障礙樓梯終端警示前有高差是否需改善?
決   議:  無障礙樓梯終端警示與梯級之間有高差需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二章無障礙通路 202.2 高差相關規定檢討。

案由三: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於內政部108年01月04日台內營字第1070820550號令修正,自108年7月1日生效。
則建照掛號日期在108年7月1日前之案件,是否也一樣適用端點平台於騎樓者不得大於1/40?
決   議: 本案係因「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於108年1月4日修正,其中206.3.1端點平台後段新增「但端點平台於騎樓者不得大於1/40。」規定,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57條規定,對人民申請案件屬放寬規定,故建照掛號日期在108年7月1日前之案件,可選擇申請建照時檢討方式或依內政部108年01月04日台內營字第1070820550號令修正之規定辦理;如涉及建築法規應辦理變更設計部分則應依規定辦理。

案由四: 既有建築物昇降設備出入口前有高差是否得以適用205.2.2 避難層出入口:出入口前應設置平台,平台净寬度與出入口同寛,且不得小於150 公分,淨深度亦不得小於150公分,且坡度不得大於1/50。地面順平避免設置門檻,門外可考慮設置溝槽防水(開口至少有一方向應小於1.3公分,若設門檻時,應為3公分以下。門檻高度在0.5公分至3公分者,應作1/2 之斜角處理,高度未達0.5 公分者,得不受限制。若高差超過3公分者則應先設置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205.2 出入口設計之相關規定後再做三向順修?
決   議: 本案討論範圍應屬405.3 昇降機出入口規定,至於參考圖片部分應依202.2 無障礙通路高差規定檢討。

113-2替代會議

案由一:無障礙樓梯前原應設置終端警示,但終端警示部分為斜坡,該如何改善?另左側無障礙樓梯扶手跟防勾撞部分又該如何設置改善?且既有建築物常於樓梯前設置鐵捲門,是否得免設置水平延伸?
決   議: 
1.終端警示部分為斜坡需設置平台後再雙向順修。
2.無障礙樓梯部分因已於會議中釐清樓梯第1 階位置,應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辦理。

案由二: 404.3 昇降機入口觸覺裝置:在昇降機各樓乘場入口兩側之門框或牆、柱上應設置觸覺裝置及顯示樓層數字、點字符號,單一浮凸字時,長、寬各8 公分以上。設置於操作面板側邊是否有符合入口兩側之門框或牆、柱上應設置觸覺裝置規定?
決   議: 觸覺裝置及顯示樓層數字、點字符號,單一浮凸字時,長、寬各8 公分以上應設置於出入口與操作面板之間。

案由三: 新建幼兒園是否需檢討設置無障礙小便器?
決   議: 需檢討設置一處無障礙小便器。此項決議內容自114 年3 月1 日起掛號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始適用(以本府收文日為準)。

案由四: 若法定小便器設置於性別友善廁所內是否還需設置無障礙小便器?因「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506.1 位置:一般廁所設有小便器者,應設置至少一處無障礙小便器。無障礙小便器應設置於廁所入口便捷之處,且不得設有門檻。
決   議: 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506.1 位置:一般廁所設有小便器者,應設置至少一處無障礙小便器。

案由五: 無障礙小便器前,是否需符合無障礙輪椅迴轉空間直徑150 公分空間?
決   議: 無需設置150公分迴轉空間,但需符合室內通路走廊120公分。此項決議內容自114年3月1日起掛號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始適用(以本府收文日為準)。

113-3替代會議

案由一: 既有建築物取得使照執照時間為民國65年以前者,得否免檢討無障礙設施?
決   議: 目前法令無明確可排除,建議仍依替代改善原則辦理。

案由二: 避難層出入口或室內出入口,若為天地栓,其門框淨空間如何認定?
決   議: 天地栓應要全開,若只開單扇門,則門寬為開啟之單扇門寬度不得小於80公分。

案由三: 既有旅館的客房門鎖使用電子鎖,是否得免操作空間?
決   議: 門鎖型式與操作空間並無相關,故操作空間仍應維持。若出入口為橫拉門且通路有120公分者,則可免操作空間。

案由四: 既有建築物勘檢標準是要以最新法規去看,再由勘檢委員現場認定是否符合替代第11 點或由業者自行找相關專業人員以替代第12 點提出替代方案 ?
決   議: 替代改善原則第三點:「公共建築物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其替代改善計畫,依下列規定辦理:…」規定為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始得依第十一點規定改善,故建議仍依現行法令勘檢,確實無法改善始依第十一點改善,仍無法符合第十一點始由業者循第十二點提替代方案。

案由五: 針對既有建築物50 間以下旅館無障礙建築物停車位認定原則,係以現行法規認定面積是否需設立法定停車位,若受檢單位有疑慮可調出原始資料佐證當時法規免檢討停車位者,是否則得免設立無障礙停車位?
決   議: 替代改善原則第三點:「公共建築物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其替代改善計畫,依下列規定辦理:…」規定為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始得依第十一點規定改善,故建議仍依現行法令勘檢,確實無法改善始依第十一點改善,仍無法符合第十一點始由業者循第十二點提替代方案。

案由六: 既有50 間以下旅館,如有公共服務空間者是否仍可免設無障礙廁所?若應設置無障礙廁所,且一般廁所內空間不足改善者,是否得將無障礙小便器設置於無障礙廁所內?(仍須符合替代第11 或12 點規定)
又倘無須設置無障礙廁所時,無障礙小便器是否亦無需設置?
決   議: 替代改善原則第三點:「公共建築物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其替代改善計畫,依下列規定辦理:…」規定為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始得依第十一點規定改善,故建議仍依現行法令勘檢,確實無法改善始依第十一點改善,仍無法符合第十一點始由業者循第十二點提替代方案。

案由七: 建築物通路上門框淨寬,是否符合淨寬80 公分即可?
決   議: 若屬室內出入口(通往有無障礙小便斗之一般廁所),門扇開啟最小80 公分,但通路不得小於120 公分。

113-4替代會議

案由一: 既有建築物是否可用坡道串聯各樓層取代昇降設備?
決   議: 原則上同意,惟應再依個案認定。

 

112無障礙設施設備改善通則

112-1替代會議

案由一:公共建築物主要出入口營業時間屬於常開性者,是否得免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205.4.4門鎖相關規定?
決   議:公共建築物主要出入口係屬常開性者,得檢具切結書說明指定專人管理或智慧型輔助門鎖設備替代,則免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205.4.4門鎖操作型式之規定,但設置位置仍應距地板面70公分至100公分之範圍。

案由二:依1111219第四次「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會議」會議紀錄決議,有關決議事項第四點之清查原則-應為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或既有合法房屋,係以現場營業面積及用途為勘檢基準。
提請討論現場營業面積之認定範圍,是否含倉儲或儲藏空間面積?
決   議:其營業面積認定應以無障礙室內通路通達之各項無障礙設施設備為範圍,倘倉庫或儲藏室等非居室空間內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且經無障礙室內通路通達,則該非居室空間應一併計入其營業面積範圍。

112-2替代會議

案由一: 針對B-3餐廳及B-4類旅館類組均為102.01.01發布施行新增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類組,故97.07.01後到101.12.31修正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者,是否得依既有公共建築物認定應設置無障礙設施項目作為改善依據。
決   議:與會委員同意針對B-3餐廳及B-4類旅館類組,自97.07.01後到101.12.31修正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者,得依既有公共建築物認定應設置無障礙設施項目作為改善依據。

112-4替代會議

案由一:針對五樓以下超過五十戶及六樓以上之店鋪集合住宅,其店鋪應如何檢討無障礙設施?
說   明:本案係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2年10月31日國署建管字第1120515130號及內政部112年12月8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20832928號函,涉及無障礙設施檢討方式甚廣,特提請討論。(詳附件一、二) 
決   議:建築物使用用途如非屬公共建築物,且符合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下稱本編)第1條第43款「棟」規定,以具有單獨或共同之出入口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開,其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者,屬本編第167條第1項第3款所列情形,考量單層樓地板面積過小設置無障礙設施不易,得免依本編第16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檢討設置無障礙設施。

案由二:坡道中間平台迴轉空間直徑150公分量測方式是否含扶手?
說   明:此提案為勘檢委員提出的討論項目,針對現場勘檢時所提出的疑慮。(參考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圖例206.3.1)
決   議:坡道中間平台應有直徑150公分以上之迴轉空間,如符合膝蓋淨容納空間規定者,得納入迴轉空間計算。

案由三:輪椅者可自主進出無人員管制的出入口門鎖,依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門鎖之相關規定辦理,其餘是否可排除?
說   明:此提案為現勘時委員看法不一,提出共同檢討盼能達成一致性。
決   議:建築物如屬輪椅者免操作門鎖即可自主進出者,其門鎖得免依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檢討。

111無障礙設施設備改善通則

111年度雲林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會議第三次委員會議紀錄-詳相關檔案

110無障礙設施設備改善通則

110-2替代

案由一: 既有建築物(76)使630社團法人雲林縣復健青年協進會(變更使用)(日照中心)樓梯扶手順平疑慮,關於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3章樓梯303. 2 樓梯轉折設計:樓梯往上之梯級部分,起始之梯級應退至少一階(如圖303.2.1、圖303.2.2)但扶手符合平順轉折,且平台寬、深度符合規定者,不在此限(如圖303.2.2)樓梯梯級鼻端至樓梯間過梁之垂直淨高應不得小於190公分。樓梯扶手順平是否應逐案檢討或統一標準認定?
決議:樓梯扶手應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3章樓梯305扶手設置規定,扶手高度單道扶手上緣距地板面75~85公分到平台處再銜接順平,若無法改善中間扶手建議也可用外側扶手做順平替代,但應提送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會議審核;另扶手設置活動關節其設置標準應依207.2.1扶手形狀圓形直徑2.8至4公分且207.3.1有明文規定扶手皆須穩固不得搖晃,且扶手接頭處應平整,不可有銳利之突出物;有關扶手順平因每個個案不同應逐案檢討。

案由二: 關於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3章樓梯307戶外平台階梯中間扶手設置事宜1案,是否扶手應置中設置或每6公尺應加設1座扶手?
決   議:依內政部110.02.18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02256號函「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3章樓梯307戶外平台階梯規定若戶外平台階梯之寬度在6公尺以上者,應於中間加裝扶手,尚無明訂該扶手應置於中間或每6公尺加設1座扶手,其扶手設置位置應位於無障礙室外通路上且應設置終端警示

109無障礙設施設備改善通則

109-2替代

案由一: 小便斗扶手是否可落地?
決   議: 原則以「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為主,落地不得超過前方扶手其中心線與牆壁之距離為25公分。

案由二: 有關無障礙公共浴室基於何種條件為必須設置?例如:飯店無障礙客房浴室為必須設置。學校、公共設施之宿舍、醫院及長照機構是否要求設置公共浴室或無障礙客房?
決   議: 原則以「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為主,但為廣泛推廣無障礙環境建議若無公共浴室者於宿舍加設無障礙廁所與浴室設施;若建築師設計高於無障礙法規時,則依圖面設計檢討無障礙設施現場勘查。

案由三: 寺廟教堂之戶外正面樓梯是否需設置無障礙設施,或可由側面樓梯檢討?
決   議: 原則以「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為主,若有特殊狀況區隔戶外樓梯使用時,則由「雲林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小組」現場認定。

案由四: 五層以下之集合住宅,可否免設無障礙電梯,因非屬167條之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
決   議: 此案由主辦發文至中央主管機管詢問。

案由五: 出入口若分流,其出口及入口是否需兩處皆設平台?
決   議: 原則以「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為主,出入口前應設置平台。

案由六: 所有列管類組:應為合法建物;勘檢面積是否依現場測量之使用面積為基準(分期分區) ?
決   議: 同意依現場測量之使用面積為基準。

109-4替代

案由一: 若同一空間有兩道門禁且所有無障礙設施皆於第二道門禁後其引導標識,是否可設置於第二道門禁內?
決   議:應依個案討論而認定。

案由二: 1080701後公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504.4.1無障礙廁所低求助鈴高度與1080701前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504.4.1無障礙廁所低求助鈴高度不同,已改善完成之既有建築物需否改善?
決   議:既有建築物已依1080701前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504.4.1改善無障礙廁所低求助鈴已改善完成者無需再改善。

案由三: 無障礙室內出入口,通往無障礙樓梯是否需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205.2.4操作空間通路走廊與門垂直者,門把側邊之操作空間不得小於45公分,通路走廊與門平行者,門把側邊之操作空間不得小於60公分?
決   議:無障礙室內出入口,通往無障礙樓梯口之門扇可免設置門把側邊之操作空間。

案由四: 既有建築物無障礙避難層出入口及室內出入口是否每幢每棟一樓至少改善一處以上?
決   議:既有建築物無障礙避難層出入口及室內出入口每棟一樓依「空間使用性質」至少改善一處以上。

案由五: 國小以下無障礙相關尺寸比照樓梯扶手各降10公分?
決   議:國小以下無障礙相關尺寸得比照樓梯扶手規定各降10公分。

108無障礙設施設備改善通則

108.06.21召開108 年度「雲林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小組」勘檢實務講習紀錄:(本府108.7.31府建管二字第1083920790號函) 

1.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修正版本將於 108 年 7 月 1 日開始實施,請參閱本府轉錄中央主管機關發布新規範及總說明製作手冊內  容。 
2. 如有民眾已領得建造執照後辦理變更設計,期程適逢跨越108年 7 月 1 日前後時間點,可以選擇適用新或舊規範檢討無障礙,但以全部規範適用為之,不得僅選擇部分適用。 
3. 無障礙設計規範規定無障礙小便斗之扶手及突出端之規定,是否得以設置一組小便斗即可?因設置扶手係以拐杖者使用為主,另規定突出端係以乘坐輪椅者傾倒尿袋使用,故使用行為及時間不同。建議新建建築物應依規範設置各一組(即一組含扶手之小便斗,一組符合突出端高度規定之小便斗),以便利無障礙空間使用。 
 4. 有關規範圖例 507.6.2 之洗面盆加裝扶手規定,因圖例上係以洗面盆兩側裝設扶手,中間並無橫桿,依照拐杖者使用習慣需以靠近身體側作支撐,故不建議以此圖例作設置,或建議加裝橫桿以維護身障者平衡所需。 
5. 有關規範203.3.4及204.3.1規定室外通路邊緣防護及室內通路走廊邊緣防護,係以與鄰近地面高差超過 20 公分者,未鄰牆壁側應設置高度 5 公分以上之邊緣防護,意即高差 20 公分以下得免設置邊緣防護。惟此高差數值對於輪椅乘坐者如有滾落情事,仍會造成重大傷害,建議高差 5 公分以上仍需施作邊緣防護。 
6. 無障礙規範(新版本)圖例305.1及507.6.1尺寸標註疑有錯誤:圖例 305.1 扶手設置:扶手高度應以梯級鼻端開始量測;圖例507.6.1 洗面盆深度:距離出水口不得大於 40 公分,如有環狀扶手時,深度應計算至環狀扶手外緣。

107無障礙設施設備改善通則

107-3替代

案由一: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205.2.3室內出入口:門扇打開時,地面應平順不得設置門檻,且門框間之距離不得小於90 公分;另折疊門應以推開後,扣除折疊之門扇後之距離不得小於80 公分。
決   議:門框間之距離不得小於90公分且扣除門扇後之淨寬不得小於80公分。

案由二: 建築物之室外梯若有多處時,是否每座室外梯都需符合無障礙樓梯之相關規定?還是只需設置一處即可?
決   議:每幢至少要有一處無障礙樓梯且設置位置以主要出入口為原則。

案由三: 一般廁所之無障礙小便斗及扶手:
決   議:一般廁所之無障礙小便斗及扶手,若只有一處小便斗時,可設計設置一起;若有2處小便斗應一處設計扶手設於一般小便斗,另一處設計無障礙小便斗,則無需設置扶手。

105無障礙設施設備改善通則

105-2替代

原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修正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無法依第十點規定改善者,得依下列替代原則或其他替代方案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依第五點規定辦理。」,即前項替代改善計畫需由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審議通過。
本次決議同意以下替代之通用設計可免送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審議,逕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小組現場勘查認定:

  1.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建築物避難層主要出入口高低差障礙,受限於建築結構無法退縮且因緊鄰騎樓或人行道,無法設置坡道之空間者得於建築物其他避難層入口處設置坡道,且須於主要入口及沿路轉彎處設置引導標示。
  2. 廁所盥洗室:受限於建築基地及結構無法改善者,得以人員引導至距離出入口五十公尺範圍內同側街廓之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替代,若其設施非同一所有權人者,需出具同意書或切結書。
  3. 加油(氣)站受限於建築基地、結構或地下設備管線,設置廁所盥洗室確有實際困難者,得採用流動式無障礙廁所盥洗室。
  4. 停車空間:受限於建築基地及結構無法改善者,得以建築物出入口距離五十公尺範圍內同側街廓有無障礙專用停車位,並於出入口標示該專用停車位位置替代,若其設施非同一所有權人者,需出具同意書或切結書。
  5. 另金融業依規定需設置無障礙停車位者,因受限於建築基地及結構無法改善,而有設置暫時停車區,其中暫停區由該金融業確保通暢使用及管理維護,並無違法使用者,可設置免下車專線且由專人服務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