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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6-11-12
  • 聯絡人:管理者
  • 資料來源:建築管理科
  • 聯絡資訊:05-5522219

無障礙設施設備改善通則

111年度雲林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會議第三次委員會議紀錄-詳相關檔案

110年度雲林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第二次審查會議紀錄

既有建築物(76)使630社團法人雲林縣復健青年協進會(變更使用)(日照中心)樓梯扶手順平疑慮,關於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3章樓梯303. 2 樓梯轉折設計:樓梯往上之梯級部分,起始之梯級應退至少一階(如圖303.2.1、圖303.2.2)但扶手符合平順轉折,且平台寬、深度符合規定者,不在此限(如圖303.2.2)樓梯梯級鼻端至樓梯間過梁之垂直淨高應不得小於190公分。樓梯扶手順平是否應逐案檢討或統一標準認定?

決議:樓梯扶手應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3章樓梯305扶手設置規定,扶手高度單道扶手上緣距地板面75~85公分到平台處再銜接順平,若無法改善中間扶手建議也可用外側扶手做順平替代,但應提送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會議審核;另扶手設置活動關節其設置標準應依207.2.1扶手形狀圓形直徑2.8至4公分且207.3.1有明文規定扶手皆須穩固不得搖晃,且扶手接頭處應平整,不可有銳利之突出物;有關扶手順平因每個個案不同應逐案檢討。

關於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3章樓梯307戶外平台階梯中間扶手設置事宜1案,是否扶手應置中設置或每6公尺應加設1座扶手?

關於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3章樓梯307戶外平台階梯中間扶手設置事宜1案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21-02-18

內政部110.2.18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02256號函

說明:

一、復貴院109年11月16日院彥總建字第1090006701號函。

二、按「樓梯上所有梯級之級高及級深應統一,級高﹙R﹚應為16公分以下,級深﹙T﹚應為26公分以上﹙如圖304.131﹚,且55公分≦2R+T≦65公分。」、「305.1 扶手設置:......305.2 水平延伸:......」、「戶外平台階梯之寬度在6公尺以上者,應於中間加裝扶手,級高之設置應符合本規範304.1之規定,扶手之設置應符合本規範305節之規定。」分別為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第3章樓梯304 樓梯梯級304.1 級高及級深、305樓梯扶手及307戶外平台階梯所明定,有關戶外平台階梯設置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有關貴院來函所詢「機關門首戶外梯已依該規範意旨,於平台階梯中央加設扶手後,其所分割之各部,是否每逾6公尺須再設置1座扶手」1節,探究本規範307戶外平台階梯之訂定原意,中間扶手設置目的係為輔助行動不便者於戶外平台階梯上下移動,且僅明定戶外平台階梯之寬度在6公尺以上者,應於中間加裝扶手,尚無明定該扶手應置中設置或每6公尺應加設1座扶手,其設置位置得配合建築物使用需求進行調整。

四、來函所詢事宜涉屬個案事實認定,宜由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依個案事實之認定及上述有關規定,本於職權核處。

最後更新日期:2022-06-27

決議:依內政部110.02.18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02256號函「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3章樓梯307戶外平台階梯規定若戶外平台階梯之寬度在6公尺以上者,應於中間加裝扶手,尚無明訂該扶手應置於中間或每6公尺加設1座扶手,其扶手設置位置應位於無障礙室外通路上且應設置終端警示

本府109.07.07府建管二字第1093918604號函,檢送109.06.11召開「109年度雲林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第二次會議紀錄:

1.小便斗扶手是否可落地?

  原則以「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為主,落地不得超過前方扶手其中心線與牆壁之距離為25公分。

2.有關無障礙公共浴室基於何種條件為必須設置?例如:飯店無障礙客房浴室為必須設置。學校、公共設施之宿舍、醫院及長照機構是否要求設置公共浴室或無障礙客房?

  原則以「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為主,但為廣泛推廣無障礙環境建議若無公共浴室者於宿舍加設無障礙廁所與浴室設施;若建築師設計高於無障礙法規時,則依圖面設計檢討無障礙設施現場勘查。

3.寺廟教堂之戶外正面樓梯是否需設置無障礙設施,或可由側面樓梯檢討?

  原則以「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為主,若有特殊狀況區隔戶外樓梯使用時,則由「雲林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小組」現場認定。

4.五層以下之集合住宅,可否免設無障礙電梯,因非屬167條之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

  此案由主辦發文至中央主管機管詢問。

5.出入口若分流,其出口及入口是否需兩處皆設平台?

  原則以「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為主,出入口前應設置平台。

6.所有列管類組:應為合法建物;勘檢面積是否依現場測量之使用面積為基準(分期分區) ?

  同意依現場測量之使用面積為基準。

本府109.12.15府建管二字第1090114308號函,檢送109.12.10召開「109年度雲林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第四次會議紀錄:

1.若同一空間有兩道門禁且所有無障礙設施皆於第二道門禁後其引導標識,是否可設置於第二道門禁內?

決議:應依個案討論而認定。

2.1080701後公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504.4.1無障礙廁所低求助鈴高度與1080701前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504.4.1無障礙廁所低求助鈴高度不同,已改善完成之既有建築物需否改善?

決議:既有建築物已依1080701前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504.4.1改善無障礙廁所低求助鈴已改善完成者無需再改善。

3.無障礙室內出入口,通往無障礙樓梯是否需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205.2.4操作空間通路走廊與門垂直者,門把側邊之操作空間不得小於45公分,通路走廊與門平行者,門把側邊之操作空間不得小於60公分?

決議:無障礙室內出入口,通往無障礙樓梯口之門扇可免設置門把側邊之操作空間。

4.既有建築物無障礙避難層出入口及室內出入口是否每幢每棟一樓至少改善一處以上?

決議:既有建築物無障礙避難層出入口及室內出入口每棟一樓依「空間使用性質」至少改善一處以上。

5.國小以下無障礙相關尺寸比照樓梯扶手各降10公分?

決議:國小以下無障礙相關尺寸得比照樓梯扶手規定各降10公分。

本府108.7.31府建管二字第1083920790號函,檢送108.06.21召開108 年度「雲林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小組」勘檢實務講習紀錄: 
      1.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修正版本將於 108 年 7 月 1 日開始實施,請參閱本府轉錄中央主管機關發布新規範及總說明製作手冊內   容。 
      2. 如有民眾已領得建造執照後辦理變更設計,期程適逢跨越108年 7 月 1 日前後時間點,可以選擇適用新或舊規範檢討無障礙,但以全部規範適用為之,不得僅選擇部分適用。 
      3. 無障礙設計規範規定無障礙小便斗之扶手及突出端之規定,是否得以設置一組小便斗即可?因設置扶手係以拐杖者使用為主,另規定突出端係以乘坐輪椅者傾倒尿袋使用,故使用行為及時間不同。建議新建建築物應依規範設置各一組(即一組含扶手之小便斗,一組符合突出端高度規定之小便斗),以便利無障礙空間使用。 
      4. 有關規範圖例 507.6.2 之洗面盆加裝扶手規定,因圖例上係以洗面盆兩側裝設扶手,中間並無橫桿,依照拐杖者使用習慣需以靠近身體側作支撐,故不建議以此圖例作設置,或建議加裝橫桿以維護身障者平衡所需。 
      5. 有關規範203.3.4及204.3.1規定室外通路邊緣防護及室內通路走廊邊緣防護,係以與鄰近地面高差超過 20 公分者,未鄰牆壁側應設置高度 5 公分以上之邊緣防護,意即高差 20 公分以下得免設置邊緣防護。惟此高差數值對於輪椅乘坐者如有滾落情事,仍會造成重大傷害,建議高差 5 公分以上仍需施作邊緣防護。 
      6. 無障礙規範(新版本)圖例305.1及507.6.1尺寸標註疑有錯誤:圖例 305.1 扶手設置:扶手高度應以梯級鼻端開始量測;圖例507.6.1 洗面盆深度:距離出水口不得大於 40 公分,如有環狀扶手時,深度應計算至環狀扶手外緣。

本府107.11.13府建管二字第101073928263號函,檢送107.11.13召開「106年度雲林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第三次會議紀錄:

  1.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205.2.3室內出入口:門扇打開時,地面應平順不得設置門檻,且門框間之距離不得小於90 公分;另折疊門應以推開後,扣除折疊之門扇後之距離不得小於80 公分。委員決議:門框間之距離不得小於90公分且扣除門扇後之淨寬不得小於80公分。
  2. 建築物之室外梯若有多處時,是否每座室外梯都需符合無障礙樓梯之相關規定?還是只需設置一處即可?
    委員決議:每幢至少要有一處無障礙樓梯且設置位置以主要出入口為原則。
  3. 一般廁所之無障礙小便斗及扶手:
    委員決議:一般廁所之無障礙小便斗及扶手,若只有一處小便斗時,可設計設置一起;若有2處小便斗應一處設計扶手設於一般小便斗,另一處設計無障礙小便斗,則無需設置扶手。

依本府105.06.21府建管二字第1053910494號函,檢送105.06.13召開「105年度雲林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第二次會議紀錄辦理公布:

原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修正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無法依第十點規定改善者,得依下列替代原則或其他替代方案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依第五點規定辦理。」,即前項替代改善計畫需由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審議通過。本次決議同意以下替代之通用設計可免送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審議,逕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小組現場勘查認定:

  1.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建築物避難層主要出入口高低差障礙,受限於建築結構無法退縮且因緊鄰騎樓或人行道,無法設置坡道之空間者得於建築物其他避難層入口處設置坡道,且須於主要入口及沿路轉彎處設置引導標示。
  2. 廁所盥洗室:受限於建築基地及結構無法改善者,得以人員引導至距離出入口五十公尺範圍內同側街廓之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替代,若其設施非同一所有權人者,需出具同意書或切結書。
  3. 加油(氣)站受限於建築基地、結構或地下設備管線,設置廁所盥洗室確有實際困難者,得採用流動式無障礙廁所盥洗室。
  4. 停車空間:受限於建築基地及結構無法改善者,得以建築物出入口距離五十公尺範圍內同側街廓有無障礙專用停車位,並於出入口標示該專用停車位位置替代,若其設施非同一所有權人者,需出具同意書或切結書。
  5. 另金融業依規定需設置無障礙停車位者,因受限於建築基地及結構無法改善,而有設置暫時停車區,其中暫停區由該金融業確保通暢使用及管理維護,並無違法使用者,可設置免下車專線且由專人服務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