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聯絡人:管理者
  • 資料來源:建築管理科
  • 聯絡資訊:05-5522219

雲林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及設備巡查計畫

壹、 計畫依據
為使本縣轄內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更加完善,並提升無障礙設施之改善品質,本府將依本計畫規定派員巡查,若有不堪使用或未符合規定者,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辦理。

貳、 計畫目標
(一)、 複查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所列新建公共建築物之無障礙設施維護管理情形
(二)、 複查已執行改善完成場所之無障礙設施維護管理情形
(三)、 配合本府各單位業務考核各類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使用情形


參、 實施方法
(一)、 巡查對象依下列各款選定:
1. 新建公共建築物: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一個年度內,按執照核發數量十分之一比例抽選(餘數進位取整數)
2. 既有公共建築物:以前年度已改善完成案件,按數量十分之一比例抽選(餘數進位取整數)
3. 經本府無障礙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決議列管案件。
4. 本府認為有必要巡查案件。

(二)、 巡查方式
受檢對象經本府排定會勘後,由「雲林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小組」辦理現勘檢查,檢查結果由本府核發合格備查函或限期改善函。

(三)、 巡查後續追蹤
檢查不合格之案件應限期回復原狀或改善完成,並檢具照片報請計畫執行單位審核備查,如逾期未回復原狀或改善完成,依相關規定辦理裁處並持續列管。

肆、 其他
本計畫發佈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另行通知。